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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 来源:

甘肃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0831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6]124号),特制定《甘肃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管道输水工程、机电泵站、田间配套等工程设施的新建、续建与修复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年度补助控制规模、省级配套资金安排情况,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市县配套资金筹措能力,以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安排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

  第四条 县(市、区)可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最高不超过2%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自行组织实施完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核实验收后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示,以项目补助形式予以奖励。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为平台,整合各类水利专项资金,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

      第六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对象及原则

    

  第七条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一)农户(包括联户)。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八条 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协会、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及法人资格认证等)。

     (二)项目村村民有关“一事一议”的决议材料、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方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

      第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审查:

      1、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按规划实施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符合市(县)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4、项目管理规范的原则。项目实施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措施。

  5、发挥效益的原则。通过本项目建设使实施区域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有所改善,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有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地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提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申报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上报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市(州)财政、水利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下列条件,编制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一)市县两级财政、水利部门,能够整合各类水利资金重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且能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优先;

     (二)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筹资金已建成的项目优先;

     (三)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优先;

     (四)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第十三条 申请计划经中央财政批复下达后,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地项目的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各地要按照批复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的原则筹集,中央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的30%、省上补助项目总投资的10%、市县(区)补助项目总投资的10%,不足部分由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和项目区自筹资金计划一并下达,并分别抄送省级水利部门、市(州)水利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省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批复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对项目建设所需的水泥、砖、钢材、管材等主要建材和机电设备等要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完成将实物发放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对施工机械作业费要按照项目计划实行直接支付。具体的采购形式、报帐程序由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在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单位。市(州)、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村组集体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工程管护。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在每年4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年度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 [2005]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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