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提升农业灌溉保障水平。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
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支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和在末级渠系管理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的重要意义
1.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是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承担工程管护、高效用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全省已累计组建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245个,管理灌溉面积1395万亩(占耕地灌溉面积的6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农村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大中型灌区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等问题。同时,在灌区续建配套现代化改造、巩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发挥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成效。进一步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对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流转、农村合作社和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加快,以及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规模越来越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现代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但由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缺乏有力引导推动,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落实不够、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不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困难、服务能力减弱,难以适应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势和专业化管护要求,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强化能力建设,促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更加有效有力发挥作用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3.尊重农民意愿,规范组建登记。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当地灌溉排水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对用水户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划分用水户小组,推选出用水户代表作为执委会(理事会)候选人,通过用水户代表大会,从执委会(理事会)候选人中选举有能力、办事公道、农民信得过的用水户成员担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并结合形势任务变化及时修订,明确成员(会员)的权利、责任、义务,严格执行用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办法。
4.实行分类指导,选择适宜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会”则“会”,宜“社”则“社”,合理确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类型,不生搬硬套、不搞“一刀切”。原则上要以水利工程受益区域组建,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行政区域或受益区域设立联合体。用水户多而分散的地区,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用水户负责人在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农民用水户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和作用。土地流转比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引导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创建农民用水合作社,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农民用水户协会。
5.明确功能定位,优化运管能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相应末级渠系区域内,以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为原则,经民主协商、大多数用水户同意组建的服务型组织。主要职责以服务组织内用水户为主,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和用水管理,为农业种植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涉农用水服务,排解用水矛盾,使其管理的灌排设施长期发挥效益,实现工程良性运行,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目的。各地要把政府的协调能力、水管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能力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组织自我维持、自我发展、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6.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大户参与。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职责,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饮水安全、养殖、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改善自身经济条件,增强服务和发展能力。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推选专业合作社相关负责人为单位会员理事或理事长,发挥带头作用,参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和运作,通过实现农业规模效益,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逐步提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程度,提升工程管护水平,实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的共同发展。
7.创新发展机制,深化改革成果。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是打通田间管护“最后一公里”,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夯实工程管护责任,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末级渠系设施建设。要积极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充分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水利工程管护、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探索将经营性的小型水利工程移交或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提高管护效率。
三、健全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费收缴和管理机制
8.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灌溉供水单位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用水合同,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要求,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精打细算从严从细管好用好辖区内的水资源。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土壤墒情、农情等监测,及时优化调整供配水计划,精准调度、科学配水。要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用水管理和水量计量,建立水量、水费收缴台账,将用水户签字确认的用水量作为核算水费的依据。
9.完善末级渠系水价形成机制。本意见所称末级渠系是指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斗渠及以下的供水渠道、配套水利工程设施及田间灌溉工程(包括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首部、管灌、滴灌等田间工程)。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计量征收,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在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末级渠系水价可在保障末级渠系设施维修、管理费用、劳务支出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协商定价,并报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水价改革政策的引导宣传,提升农民对水价改革的认知与理解,帮助农民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提升用水效益。
10.规范水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依法制定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使用相关制度,明确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主体、收缴范围、标准和流程,以及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要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据供用水双方确认的实际取水量、批复或者协商确定的计价标准计算、收缴水费,逐步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计账到户、收费到户。要专门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定期向村民报告并公示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开设“绿色”通道,共同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健全管护资金筹集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管护资金的使用主体,开展维修养护工作。要帮助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摸底调查、计划申报、建章立制、标准核算、水费收缴,工程维养等工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优化注册、登记、年检等程序,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运行畅通便捷渠道。
12.强化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其在建设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着重强化用水管理、水费收缴和使用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出现水费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对于整改不到位问题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监管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登记注册审核工作,对组织资质、章程进行严格把关,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运行状况、注册登记、财务审计等情况,督促组织规范运行。
13.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主体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有序运行。可适时举办培训和交流学习,加大涉水政策宣讲力度,强化水利技术、用水管理等方面培训,提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服务能力。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