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有关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方面 法律法规摘录及水资源费征缴程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一章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七章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章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近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7号令)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一)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八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01元/千瓦.时。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取水人按规定期限和数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和步骤:征收水资源费、催缴水资源费、处罚。

第一阶段: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阶段:下发限期缴费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

第三阶段:处罚。收费单位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仍不履行缴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分步实施。

1.下达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费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取用水户能及时缴费的,水资源征收单位只能收取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但不能罚款。

2.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调查终结,水资源费征收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3.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罚时,滞纳金可以和应缴纳的水资源费一并开水资源费专用发票,罚款需要开财政罚款专用票据。

如果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拒绝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义务。

上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投诉电话(传真)、邮箱
下一条:甘南州水政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