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肃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跟踪、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省总河长的领导下,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参与,每年考核一次。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河湖长制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情况,河湖管理督查、日常巡查、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第六条 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每年制定省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方案,作为当年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考核分值为95分以上且群众满意度85分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考核分值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三)考核分值为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考核分值为7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市州、兰州新区河长制办公室对本地区河湖长制年度工作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经总河长审定后上报省河长制办公室。
省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汇总形成考核结果,报经省总河长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 河湖长制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作为市州、兰州新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作为有关河湖治理与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通过省级财政水利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报省总河长审定后进行通报批评。通报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总河长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有关具体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形,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河湖〔2019〕267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市州、兰州新区总河长采用书面形式向省总河长进行述职,各市州党委、政府和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的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视为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河湖长等进行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河湖长制工作一线。
第十四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把考核质量关,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各市州河湖长制工作。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甘河办发〔2017〕3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