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3〕2号),建立健全我州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倒逼岸上污染源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州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
(二)主要目标。全面摸清我州黄河流域和白龙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23年底前,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洮河、大夏河)完成100%排查、监测、溯源和90%的整治任务;长江重要支流(包括白龙江)完成100%排查、监测、溯源和30%的整治任务。到2024年底前,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洮河、大夏河)完成100%的整治任务;长江重要支流(包括白龙江)完成70%的整治任务。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洮河、大夏河)、长江重要支流(包括白龙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流域治理保护总体要求,将所有向黄河流域和白龙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由排口到排污口,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废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引领。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通过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监测技术要求、溯源技术要求和分类整治政策措施等技术规范,以及全州制定的排查整治方案,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根据“由稀到密、由干到支、由浅入深、从已知到未知”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分析,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开展排查,逐步推进排污口整治。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制定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排查溯源,对全部排污口进行细化分类,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来源、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均需落实,不再列出)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者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3.污染源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者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针对溯源确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入河排污口类型,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由县市政府制定针对性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对能够立行立改的,在排查溯源阶段立即整改;对需持续推进的,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结合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坚决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各项工作稳定有序推进。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入河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者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应告知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县市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畜牧兽医局)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
(三)严格审批把关,规范设置审核
1.严格规范审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工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落实审核权限。除国家、省级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执行同级审核权限,并按照属地管理将审核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对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实施登记管理。经排查溯源后,各县市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灌区灌溉退水及城镇雨洪等排口纳入管理,将相关信息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住建局)
3.明确审核时序。由州级及以下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论证、同时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渔业、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在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新审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工作协调、督导,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果及时报送州生态环境局,由州生态环境局统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确保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县市政府负总责,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
3.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者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州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县市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工作不力的县市进行通报。州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
(二)及时调度通报。各县市要按季度统计辖区内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况。黄河流域6县市(夏河、碌曲、玛曲、临潭、卓尼县,合作市)于2023年4月15日前,白龙江流域2县(迭部、舟曲县)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及排查溯源具体成果,并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前和2024年5月15日前月完成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报备,每月初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开展调度,强化沟通协调,指导县市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进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采取预警、通报、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
(三)严格考核问责。州级有关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黄河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
(四)勇于探索创新。州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并结合美丽河湖建设,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规模以下养殖业排口等进行梳理统计,研究符合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科技局)
(五)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州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苏树云
联系电话:0941—8234232
传 真:0941—8234232
电子邮箱:903301137@qq.com
州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管理科
联 系 人:张 骁
联系电话:0941—8212323
传 真:0941—8212323
电子邮箱:108529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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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http://swj.gnzrmzf.gov.cn/info/1231/33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