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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水务字〔2021〕451号
甘南州水务局
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提案第31号的答复
格桑嘉措委员:
您州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主要江河治理项目中,40%的建设资金需要地方配套落实,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省、州级零配套,由县级自筹配套,农牧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县级配套资金落实难度大,对如期完成项目全部计划建设内容困难大”的问题属实,且全州都存在。我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文件精神,多次向省水利厅汇报,争取取消公益性水利项目州县两级政府配套资金。但国家发改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时,根据《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比例下达,没有取消地方配套资金。
我局将继续积极向省水利厅汇报衔接,争取落实取消公益性水利项目州县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您一如既往的对水务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附件:
1、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甘南州水务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