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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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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水务局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第62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13 作者: 来源:

C

州水务字〔2021453

甘南州水务局

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提案第62号的答复

 

洛珠香巴仁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水电站水资源费加大比例返还属地用于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和水资源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我州迭部县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做出的大量细致的调研工作并提供了宝贵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令)第十三条 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水电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对水务工作大力支持并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甘南州水务局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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