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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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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水务局关于对州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委员第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9-28 作者:州水务局 来源:州水务局

甘南州水务局

关于对州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委员第46号提案的答复


敏文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水电站水资源费加大比例返还属地用于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和水资源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对我州迭部县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做出的大量细致的调研工作并提供了宝贵意见建议您提出的省、州征收的水资源费50%以上返还水电站建设所在县,用于当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水利项目建设以及水生态恢复治理等方面,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水和谐,最大程度减少水电站减少对环境和生态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

一是水资源费征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三条“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三十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二是水资源费分配有关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三十七条“省以下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权限具有严格的规定,分配权限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目前省上没有另行制定水资源资金分配相关文件。下一步,州水务局将继续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力度争取水资源费返还比例,支持水电站建设属地生态恢复治理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继续关注身边的水利事项,并提出宝贵意见。



甘南州水务局

2022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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