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正式行文,议定的重大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或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全体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草拟,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核稿,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工作要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工作简报形式,不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报告各地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成效经验。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及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 则